新旧债务重组准则之比较研究
山东审计2001.10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之比较研究
郭菁
2001年1月l日起,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开始实行,从而取代了原来旧的债务重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既包括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比如,债务人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抵债;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时,与债权人进行的债务重组。在旧准则中,对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旧准则仅规范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与旧准则不同的是,新准则对债务重组做了新的定义:“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以看到,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定义上,去掉了两个关键的词语:“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和“做出让步”,这说明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要比旧准则的定义上,新准则不仅规范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而且也规范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事项和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
二、债务重组方式
新旧准则在债务重组方式上并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资产清偿方式分为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之所以将这两种方式分开,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方式有所不同。由于现金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因此,在现金清偿债务的方式下,债务人支付的现金一定是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否则,就不是债务重组了。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与现金清偿不同,因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可能并不一致,债务人支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但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却高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因此,将两种方式明确分开更加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三、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新旧准则有很大不同。旧准则中规定,债务人应当根据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收益,而且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还应分清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则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但是从旧准则的实行来看,许多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债务重组来包装利润。例如,ST中华1997年、1998年每股收益分别为一1.363和一0.41元,虽然该公司在1999年度主营业务利润只有 2009.32万元,但是 3.66亿元的债务重组收益却使其1999年的每股收益变为0.417元。ST石劝业1998、1997已连续两年亏损,但公司1999年却一举“扭亏为盈”,每股收益由1998年的“-0.81元变为0.036元,其主要原因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一一河南思达集团豁免ST石劝业1751万元的债务和当地财政局豁免的341万元的欠款利息,共计2092万元的所谓“债务重组收益”。若将其扣除,ST石劝业的每股收益则为一0.39元。因此,旧准则中对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为许多上市公司包装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新准则中规定了完全不同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和计量原则。在新准则中,对债务人来说不仅不再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而且债务人只能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而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其具体变化如下: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不再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对于债务人来说,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再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应的也就不确认损失。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对于债务人来说,不再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再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而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相应的也就不确认损失。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仍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但减记的金额不再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收益,而是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
另外,由于债务重组定义的拓宽,新准则也对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例如,新准则第7条中规定:“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账务处理。”新准则中的12条中也规定:“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
(作食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