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都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对区属国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外部董事的管理,近日,江都区国资办联合区委组织部制定印发了《江都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扬江国资〔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八章三十条,分别从任职条件,选聘程序,职责、权利、义务、考核监督,工作报酬,解聘、辞职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区属国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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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从江都区实际和企业实情出发,充分体现地方特点,一是坚持分层分级管理。区国资办直接监管的区属国有集团或一级企业由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外部董事由集团或一级企业参照本办法,自主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办备案,各区属委托监管国有企业亦实行备案管理。二是任职方式灵活多样。结合区属国有企业转型期特点,外部董事任职现阶段采用企业推荐和外部选聘相结合的灵活方式,以企业推荐为主,外部选聘为辅,并逐步实现由组织选聘向市场化选聘过渡。
《办法》的出台是区属国有企业制度迈向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是国有平台公司实体化转型的重要举措,为江都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规范了管理流程。下一步,江都区国资办将认真抓好《办法》及配套规定和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确保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