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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
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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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
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
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
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
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以应归属于该金融工具的金额为限);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新旧衔接。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
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
上述交易,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
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