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
照当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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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将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
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
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
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企业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授予权益工具,并
在授予日认定授予的权益工具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
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
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可以进行追溯调整,将累积影响
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