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 1,可电脑填写 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2,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或《海南省正高 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3, 申报正高级会 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 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 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 ,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 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 件2)。
(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 件4)。
(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人员 为转岗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 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 3000 字。
(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 5)。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 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 由档案管 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 与原件一致 ”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审核 印章):
①《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含成绩单)、身份证、 学历学位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 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 6)。
③2020 年-2024 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下 文需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的, 具体要求与本项一 致) 。2020 年-2024 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 2020 年-
2023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 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 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询方式。
④2023 年-2024 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近 2 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下文需提供社 保缴费记录清单的,具体要求与本项一致)。申报人工作经历 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 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 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 (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 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 书或毕业文件) 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 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全省先进会计工 作者 ”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 ”证书复印 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 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 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 2024 年 9 月的会计 报表,会计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 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其中: 财会专业著 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 集、手册) 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正文和 封底, 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 财会专业论文 (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 文) 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对本人所 著论文名称加以标识)、正文全文、封底, 以及加盖了审核部 门印章的检索页等;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 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 认可或采纳以及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等;课题研究 材料一般应包括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 (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 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
(9)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 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 资产评估师申报评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年报审计或资产评 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 以 下同) 复印件材料(含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
果表,双面复印)。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 或资产评估业务和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 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材料,需 提供服务对象性质和规模等证明材料等。
(10) 委托评审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 提供,格式参考附件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