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论文发表及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二)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在本单位或本行业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起到带头作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发挥重要作用。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

  3.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且主持或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务信息化、业财融合、资金管控、资产管理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者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三)取得会计师职称资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会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财会管理办法或制度创新成果等2篇(项)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的解释:

  (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是指从事会计管理、会计实务和会计中介服务等工作。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