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10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执行。
除符合《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1、2点规定破格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外,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并在有效期内(含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下简称《成绩合格单》)。
为做好新旧标准条件衔接,按照原评价标准条件以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或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报考取得《成绩合格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通过评审方式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
2.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
3.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条件。申报人员需完成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提供“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
(四)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申报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六)港澳台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在广东省内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除符合《标准条件》中明确的有关破格条件外,其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员一致。
(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八)技工院校学历申报要求。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