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框架下商誉的处理
[摘 要]在经济飞速发展,知识经济的贡献与影响与日俱增的知识信息时代,收购活动日益频繁,而且商誉在收购价格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有时竟达百分之八十甚更为突出。所以,对商誉在企业中的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其帐务处理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本文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誉 计量 会计处理
一、包括的因素
商誉反映企业良好的盈利能力。商誉是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张学谦, 2006)。商誉的无形的价值是具体体现在该期也创收获利的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水平。
乔治·卡图尔特和纽曼· 奥尔森在《商誉会计中》将商誉的构成因素归为十五类,其中包括优秀的销售组织;有效的广告;优秀的资信级别;占有战略性的地理位置等。
此外,海姆·福克和L.A.高顿在《不完全市场和商誉的性质》中,将构成商誉的因素分为四项门类:A类因素增加短期现金流量;B类因素稳定性;C类因素人力因素;D类因素排他因素。
我国的学者对企业的商誉的构成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一般认为商誉可分为狭义的商誉和广义的商誉。其中狭义的商誉主要有以下几点:杰出的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制度、融洽的社会关系、优等的资信级别、良好的社会形象。广义的商誉还包括:有利的地理位置、先进的生产技术、专营专卖特权。
二、确认
(一)外购商誉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外购商誉列示于“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如果使用年限不确定,可不需要摊销,但是,每个会计年度至少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二)自创商誉的确认
例如,1989年,Time-life购买了Warner组成了Time Warner,合并共计140亿美元,其中80%是商誉。显而易见,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实际上早在企业购并之前就早已产生了,不过只是在企业合并之时才得到了确认,尽管自创商誉为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其不加以确认。
(三)负商誉
亨德里克森在其《 会计理论》 中认为, 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 如果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市价高于其售价, 那么, 企业的业主就会将其资产分开出售, 从而实现其全部公允市价。但实践中,企业间进行并购活动时负商誉确实是时有发生的。例如被并购企业可能已经处于连年亏损之中,收购企业为平衡收购后的经营风险,以低于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收购;在或者企业的资产不可以分开出售,否则价格降大打折扣,为了能全部出售儿童已在价格上做出让步等。
综上所述,商誉的确认已经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符合客观实际的行为,不会出现“商誉这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将会在无形资产领域逐渐消失” (蔡吉祥,2002),即便如此,商誉由于其特性和客观实在性也会以另一种更加独立的方式存在。
三、计量
关于商誉的处理方法具体的讲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法,一类是直接法。间接法就是历史成本法,主要用于外购商誉。直接法主要体现于一种是超额收益法,另一种是割差法。
(一)超额收益法
也称为直线法,就是将该企业取得的收益与其所在的行业具有的平均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的差额,将差额进行折现即可得出此种方法下计算出的商誉。
1.超额收益累加法
商誉的价值=∑(某年净收益-该年正常净收益)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时间的货币价值。
2.平均超额收益法
平均超额收益=1/n∑(某年净收益-该年正常净收益)
商誉的价值=平均超额收益×约定的倍数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一方面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约定倍数”的确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难以保证其完全客观和真实。
3.超额收益贴现值
商誉的价值=∑(某年净收益-该年正常净收益)×年金贴现系数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难以解决的是年金贴现率确定的问题,应根据可靠资料及相关的经验综合考虑选择确定合理的年金贴现率。
4.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商誉的价值=(企业预期年收益-行业平均收益率×企业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使用的资本化率
其中企业所使用的资本化率可以根据企业的平均收益率已基本企业特有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处理。
这种方法是建立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之下的,并且一般是用于经营情况比较好,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
(二)割差法
割差法是被评估企业总体价格与该企业各项资产价格之和的差值来确定企业商誉的一种方法,也成到挤法。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的价值=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个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含可确指无形资产)
笔者认为割差法一方面是符合商誉是与企业的各项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不能单独存在的观点相符合的,但是企业对各单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一方面增加了边际成本,另一方面各项资产评价值的精确度对商誉的计量存在很大的影响。
四、会计处理方法
商誉的会计处理主要方法,美国是将其在四十年内进行摊销;英国在购买时冲减留存收益,允许资本化,又确定的试用期资本化才可以在有效期内摊销,没有最长使用期的限制;日本如果资本化就在不超过五年的有效期内进行摊销。摊销费用可以抵减应税收益;法国是将商誉资本化,并将其在5-20年内摊销;摊销费用可抵减应税收益。(William J.Burns, Jr., 1994)
笔者认为,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各有不同,对于商誉的摊销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的处理采用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法,如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这种方法一方面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合理的判断与估计,另一方面需要参照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可以设立“商誉”为一级科目,设“外购商誉”“自创商誉”二级科目,笔者认为对商誉的摊销也不应仅仅将其计入单一的某个科目,而应该根据配比原则将其分别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对负商誉的处理目前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将负商誉作为递延贷项列在长期负债之中,在以后期间进行摊销,增加期间收益;
第二种方法是将负商誉视为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捐赠,所以在企业购并组合时增加收购企业的资本公积;
第三种是将其按比例调减并购的可辨认的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若还有剩余,再按照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因为第一种方法,首先无债权人的存在,其次负商誉也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而且也会引起资产负债结构发生变化,给信息使用者造成误解。第二种方法,首先这种方法已经不是在确认负商誉,其次这种认为是捐赠的方式也没有确凿的凭证,因而也不符合捐赠确认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学谦,《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计量》,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217-236页
[2]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海天出版社2002年,174-200页
[3]William J.Burns, Jr,《Accounting For Managers text and cases》, South-Western Publishing Co,an ITP Company1994,133-185页.
[4]Harry I.Wolk, James L.Dodd, Michael G.Tearney, 《Accounting Theory》, South-Western, a division of Thomson Learning, original ISBN 0-324-18623-1,local ISBN 981-265-450-X,2004,138-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