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本文因此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阐述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成因、形式等问题。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
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①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②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③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民事责任。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四、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体系
我国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体系呈现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等;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先后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主要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五、相关法律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与启示
《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对会计法律责任都有各自相关的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它们大相径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会计法》主要是针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和基础制度设置方面明确了行为责任,即对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发挥作出了法律上的保障;《公司法》主要是就公司设立账簿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的不当行为作出责任规定;《证券法》是针对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不当的责任规定。综观我国三部法律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条款,呈现出两点显著不足:
(一)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偏重于从社会管理角度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而较少从资产的责任、权利关系上界定法律责任主体,从而导致实务操作中对会计法律责任和会计岗位法律责任不能严格区分。
(二)三部法律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形式,如此导致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在现实操作中,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弱化,我国各级政府无论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还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处理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时,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从而导致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位。这种状况难以对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戒,违法犯罪的所得甚于被发现后惩罚中的所失。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保护的重点始终是投资者的利益,因为上市公司依赖投资者方可进行融资,而绝非投资者依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方可进行投资。没有投资者就没有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而没有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却一定不会没有投资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上市公司违反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行为的惩罚最终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如果投资者信赖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失,不能从民事求偿制度中得到有效的补偿,那么再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投资者而言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我国立法必须改变证券法律责任中的“重行政轻民事”现象,突出民事责任,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协调一致,切实保证民事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魏立江、林钟高,《会计再造》[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孙铮、郭永清,《会计法导读与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