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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信息由会计工作者提供的关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的一切会计资料。按照国际惯例,会计信息必须达到和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和明晰性原则及其质量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的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是会计核算的目的和基础。而信息公开、透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由于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目前建立真实、公开、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制度显得非常重要和异常迫切。

  一、目前我国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审计部门,还是银行的存款人等利害关系人都未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1993年7月1日,虽然颁布施行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之处暴露出来了,各银行系统按各自的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生成会计资料与信息。
  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许多缺陷,不利于中央银行了解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及其风险,影响了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力度,致使银行会计未能真正发挥其参与经营管理,预测经济前景的作用。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
  由于受利润指标即是考核经营管理者经营绩效,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以财务成果为主,而对反映其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积蓄特别是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披露不够重视。会计信息不完整还表现在漏记、少记会计事项的现象,个别银行甚至设帐外帐,如帐外存款、虚开存单、挪用调拨资金、帐外拆借、帐外投资、帐外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财务收支不进决策报表的现象。
  (二)会计信息不明晰和失真
  由于目前没有银行会计准则,缺少商业银行统一会计标准,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业会计科目》制定的太粗、太笼统(72个),而实际工作中,各系统采用各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的科目,如工商银行设置表内科目148个、表外科目26个;建设银行置表内科目219个,表外科目27个。众所周知,会计科目是确定会计报表项目的依据,各行会计科目不统一,导致各行间报表项目、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从而推动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至于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前述个别行设帐外帐的现象外,还有篡改、伪造会计数据和记录的情况,虽然新《会计法》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是由于商业银行会计标准建设不充分导致,会计信息的含义和生成无统一标准可依。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
  目前,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向上级行和中央银行、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上市银行除外),银行最大的债权人——广大储户及其他存款人却无从获悉银行的会计信息。 二、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称,与金融改革的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从某种程度上掩盖了银行经营风险和信贷风险,影响了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客观上迫切需要尽快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国外银行业披露会计信息都受到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与规范,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强烈要求外,还有来自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和证券法的规范和要求。所以,探讨和建立我国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要求参与主体公平竞争,信息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国民经济的寒暑表与调节器,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应该有高于其他行业的标准和严肃性,银行及时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对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维护其稳健经营的基础和保障,而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成果在内的会计信息的采集、分析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是否可比、可靠、全面、及时,直接影响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效率,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央银行有关政策措施制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如果有了科学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能得到认真地执行,那么中央银行就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各种经营风险和不合规、不完全因素,预警和救助防范机制得以建立和实施,从这个角度讲,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央银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
  (三)商业银行自身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作为经营管理的工具,首先必须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地提供会计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充分掌握有颜色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的,会计信息无疑是经营管理者首要掌握的信息之一,如果一个行长经理不了解和分析会计信息,或者会计信息失真、不全面、不可比,既不知已又不知彼,那无异于没有灯塔没有舵手的轮船航行在暗礁旋涡丛生的大海中。
  (四)银行债权人实施自我保护和对银行实行社会监督的需要
  要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和金融安全,除了商业银行自律、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之外,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监督体系。存款是商业银行为顾客提供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银行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有知情权,在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产品的接受者消费者无法很好地了解其在银行存款的风险。随着老百性风险意识、金融意识的提高和入世后外资银行带来的冲击,老百姓会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给予更多的关注,自我保护意识会更强。另外,审计部门等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督力量也会加强,我国必将逐步形成金融机构内控、中央银行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安全网。

本文转载自《山西财经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