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会计处各类印章的管理,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做到管事与管印相分离。根据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会计处印章是指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印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及钢印、《会计证》专用钢印、《会计电算化合格证》钢印、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
2、会计处各类印章由专人统一保管。其中会计处行政印章由党小组长管理;《会计证》专用钢印、《会计电算化合格证》钢印由负责综合人员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由考办指定专人负责;会计高评会印章由经办人管理。
3、会计处行政印章仅用于厅内行文及以处名义形成的各种文字资料;《会计证》专用钢印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验印;《会计电算化合格证》钢印仅用于会计电算化中、初级培训合格证书验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仅用于考办发文及以考办名义形成的各种文字资料、证件;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印章仅用于高级会计师评审。
4、会计处印章使用先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经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5、各类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6、《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钢印在使用时,除经办人签字外,还需提供规定的办证资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经处领导同意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