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中心内容,是决定分配还是不分配,以及多分还是少分的问题。本文分别将其定义为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所谓控股股东是指掌握公司控制权达到一定比例,能够左右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从而可以控制公司局面的股东。控股股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公司第一层面的直接控制人,一般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很多情况下,投资人通过复杂的控制链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这类股东为公司的间接最终控制人。广义控股股东既包括间接最终控制人,又包括不再有上层控股股东的公司直接控制人。本文研究的控股股东是广义的,即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本文对控股股东描述选取了3个基本特征,研究其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的影响。(1)控股股东的经济性质,(2)控股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度,(3)控股股东的集团控制性质。并提出本文的假设:
假设1:控股股东经济性质显著影响股利分配倾向,且国家控股股东分配倾向低于民营控股股东。
假设2:控股股东经济性质显著影响股利分配力度,且国家控股股东分配力度低于民营控股股东。
假设3: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度越大,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越低。
假设4:具有集团控制性质的控股股东其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越低。
本文分别采用Logistic回归和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分析了沪深两地上市公司2002、2003年股利分配情况。结果表明,控股股东特征影响显著存在且对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的影响趋于一致。且在控股股东的不同控制水平上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最后作者认为,适当限制控股股东分离所有权和控制权、严格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推行和完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都会有助于约束控股股东的不规范分配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制定的相对公正性。
(樊云清整理自《管理世界》2007年第1期,作者:王化成 李春玲 卢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