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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GY项目为案例PPP项目财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戴永定

一、因部分地方政府税源不足,当地政府为留住税源,要求在当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
依据政府方与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要求公司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税法允许情况下尽可能的将本项目产生的税费留在当地,支付当地政府财政。经过多轮洽谈,政府方对上述要求表现十分坚决,已经成为本项目的硬性要求。
解决对策:本人分别对业主、财政局、国税局、审计局、地方政府等多方沟通,已就上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国家的法律允许范围内来运行,做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首先如果公司在当地设立分公司,作为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中标并在当地成立具体生产经营实体的分公司,由分公司对(GY项目业主)开票,GY项目业主付款至分公司,产生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全部在当地完成缴纳义务行不通:1、从增值税“三流合一”来讲、签订主合同主体由总公司负责,如果分公司开票给GY项目业主,则合同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并且分公司不具备总公司的相关资质,也不可能将总公司签订的合同转移给分公司。2、成立全资子公司也行不通,首先成立的子公司无施工资质,从建筑法来讲是不合法的。3、项目必须要以总公司来做项目贷,如果以子公司来做项目贷,银行审查这关通不过,项目贷下不来,项目资金得不到保障,施工无法正常进展。
我跟当地政府等部门沟通后,当地政府表示理解,态度有所转变,已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打下坚实基础。
二、GY项目公司、施工总承包公司采取一般计税还是简易征税,双方争议很大,业主或政府偏向于一般征税,如果要简易征税,需要上政府工程指挥部扩大会议,困难之大,无法想象。
地方政府部分人会认为,一般计税是11%,简易计税为3%,采取一般计税对地方财税有好处,以为增值税11%都交在了地方国税,采取简易征税只征3%的增值税。经过多次与地方政府沟通,并以文字性的函件告知对方,采取简易征税会增加地方1%的税收,因为采取一般计税只有2%交在当地国税,其余的税收全部交在公司注册地。
解决对策及理由:我项目部拟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计税模式,采用该计税模式是有财税2016〔36〕号文及附件资料2为政策支持。具有以下优点:
1.增值税简易征收是国家对“营改增”过渡期的一种税收政策,要求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产值3%的增值税及对应的地方税金,而增值税一般征收则要求在当地预缴2%的增值税,剩余部分增值税在施工总承包公司注册地汇算清缴。选择增值税简易征收符合本项目投资目的,对地方财政收入而言,将增加了地方增值税收入及附加税收入。
以10亿的工程为例分析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对地方财政所产生的影响
采用简易征收:10亿/(1+3%)*3%=2912.62万元,在当地交纳增值税为2912.62万元。税金及附加税:2912.62*12%=349.51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合计:2912.62+349.51 =3262.13万元
采用一般计税:10亿/(1+11%)*2%=1801.80万元,在当地交纳增值税为1801.80万元。税金及附加税:1801.8*12%=216.22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合计:1801.8+216.22 =2018.02万元。
采用简易计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3262.13万元-2018.02万元=1244.11万元。
2.增值税简易征收相对于项目部,便于核算、便于管理。
3.本项目前期费用高,比如征地拆迁费等均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在项目公司或在施工总承包部均无法有效抵扣,造成了项目公司或施工总承包部税费无故增加。
4.项目部采用增值税简易征税,从影响范围来看,可以带动当地的发展,尤其是当地的建筑材料企业。
5.施工总承包方作为当地建设投资人,应享有相关的投资鼓励政策,做好项目部的简易征收,同时也要做好项目公司的税收政策,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6.如果施工总承包方采取一般计税,经过多次测算,理想税负在4.6%,抵扣进项税后实际承担的税负可能达到6%,对施工总承包方来讲,相比营业税3%的税负来说,增加了3%税负,即10亿/(1+3%)*3%=2912.62万元,对地方政府而言,税收不增反减,不符合双方利益。
三、项目公司如何运行,目前是一套人马,二套牌子。项目公司无单独的办公室,无单独的档案室,业主委派的出纳要见原始凭证原件且须业主方财务总监过目同意才支付。业主财务总监需将项目公司的所有财务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一份。这种传递可能造成资料丢失或不全。项目公司的人员是由业主和施工总承包方抽调人员组成,工资都在原单位发放,造成项目公司无工资发放情况,无法完成PPP资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用等。
解决对策:建立单独的办公室和档案室,建议至少要有4人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业务,其他的人员可以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业主抽调组成。财务资料和工程计量资料单独存放,便于查阅和存档。
四、银行项目贷资料提供繁琐,很多文件需要政府或业主补,需要耐心收集,任务艰巨。
解决对策:通过财务前期大量的资料收集工作,已将项目贷款的资料收集齐并交银行审核通过。总体来讲,跟业主、政府沟通很重要,再与银行行长协商,项目贷资金按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合理借入资金量,避免产生富余资金在账上,增加财务成本。
五:项目公司如何开票给政府(业主),投资部分如何开票,税率是多少,增值部分如何开票,税率是多少。目前国家税法还未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这就给项目公司如何纳税,如何税收筹划带来不少挑战,也给项目公司盈利点带来不确定性。
这就需要项目公司跟业主、跟地方政府紧密沟通,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业主、政府相关人员也在学习PPP项目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作为项目公司来讲,增值部分交6%的现代服务增值税,投资部分不交税,只开收据或由施工总承包方直接开发票给政府(业主),项目公司留发票扫描件入账,这需要国税局、财政局、业主、地方政府、项目公司签订五方协议,就纳税问题达成协议。
六、GY项目法务方面:应督促本级政府将可用性付费通过地方人大决议文件的形式纳入本级政府的中长期财政预算,为投融建项目的可用性付费提供法律与政策的保障。这是GY项目利益保障关键点,经过多次跟业主沟通,终于将可用性付费通过地方人大决议文件拿到。
GY项目立项前期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并就如何防范与规避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论证(如对项目主体合法性、标的物合法性及项目公司的组建与运营模式进行分析)。
GY项目立项后期的合同谈判,如就投融建项目确认谈判的会议备忘录、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PPP合同等相关文件条款的设计与对方博弈,争取为公司的投融建项目获得更高盈利点。
SPV(项目)公司的注册(如公司章程、决议文件、任职文件等文件的起草);项目建设期间其他相关合同的审核(如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投融建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强化投融建创新模式中的法律论证,推动投资带动总承包,助力公司市场开拓(如投融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应理顺项目公司与项目部的法律关系,注意往来函件及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抬头及报批单位,特别要区分法人资产,区分日常开支的主体(如项目公司的管理费)。
应督促本级政府将可用性付费通过地方人大决议文件的形式纳入本级政府的中长期财政预算,为投融建项目的可用性付费提供法律与政策的保障。
七、PPP项目虽然是企业或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但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表现强势,在很多方面占绝对主导权和决策权。
1.PPP项目虽然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但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主导权和决策权还是在政府方,尤其是对于同时具有投资和建设能力的企业而言,在项目的建设期往往被政府的各种程序和限制性条款捆绑。在签订投资和合作协议前,政府给出一系列的优待、优惠的政策来吸引企业融资,一旦合作关系成立,政府(尤其是财政收入不足的政府)就变相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投资视为自己可分配调整使用的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并不会完全按照PPP协议去履行义务,甚至有些政府虽与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实质上也并不是合作,只是以合法的方式在“骗取”社会资金流入地方,由于其政府方的特殊身份,企业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都会非常被动。
2.目前业主主要管理人员对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政策了解不太透彻,这给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建议以后的PPP项目在入场时,PPP资本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并明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计税方式,税率是多少及项目公司需要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并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可以减少日后项目公司的管理难度。
3.业主的高级管理人员许多是公务员,在跟业主谈判时,他们很多会谈到,他们代表政府,代表政府利益。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来说,要引导业主,采取简易计税是增加地方财政,并且采取增值税简易征收相对于项目部,便于核算、便于管理。再加上项目前期费用高,比如征地拆迁费等均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在项目公司或在施工总承包部均无法有效抵扣,造成了项目公司或施工总承包部税费无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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