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 问题的处理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 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 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8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将 2017 年 12 月 31 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 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科目” 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 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 编制 2018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与现行社会保 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和 创新: (一)全面覆盖社会保险险种。 与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 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全面规范了上述社会保险基金的 会计核算,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框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 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 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会 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 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 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 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 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三)补充完善有关新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顺应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改革发展要 求,我们在会计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 新业务的会计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委 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增加了“委托投资”新科目,
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补充增加了相关核 算内容及核算方法;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核算需要,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增加了 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归集、划拨和清算的相关会计核算 规定;按照大病保险业务核算要求,增设了专门的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并对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 损补偿的核算要求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