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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九、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并发布实施。
2.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管理与控制机制创新或应用技术创造发明,并在全省或行业系统推广。
4.主持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5.获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以上资格。
6.荣获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九、十七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或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并获一等奖。
5.获得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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