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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下单位发生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 调整》定义会计估计为:政府会计主体 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 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 断。典型的会计估计包括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当单位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 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 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以对会 计估计进行修订。 单位对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 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 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
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会计估计 变更时,单位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生 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但应当对变更当 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 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会计 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应 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 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 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 予以确认。 例:某单位一台固定资产原价20万 元,原一直按10年计提折旧,已计提了 3年,每年计提2万,累计折旧6万元。 今年年初,该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将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为 8 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 计变更,单位采用未来适应法处理,即从 当年起,以今年1月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 账面价值(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 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变更后新的折旧 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 计提折旧。因此,从今年起,单位每年应 计提折旧额为(20-6)÷(8-3) =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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