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标准、内部控制法规三者共同构成了管理活动的规范体系,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管理活动现代化,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三者的关系对构建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三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内控制度是内控标准和内控规范的现实基础,后两者分别代表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都借助于内控制度来实现;内控法规为开发控制标准、强化内控制度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内控标准虽然不具有法律权威性,但以其基础坚实、系统完整的内控框架为制度和法规提供了参考的标准。
然后作者从规范的主体、对控制范围的界定、规范的途径、规范的目标、出发点以及权威性六个方面分析了三种规范的差异。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结合当今的法律环境提出了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应该注意如下问题:首先由于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与302条款对企业内控问题的所有过程、所有环节的详尽规定使企业及其管理者在内控有效性问题上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企业要重视书面文件的制作与保存、完善内部监控的组织和功能体系以及将内控中有形的东西尽量书面化,以此作为证明企业内控有效性的证据。其次作者认为尽管内控的法律责任较大,但企业在设计内控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而不能由于严刑峻法而偏离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再次,企业要正确运用内控标准的专业性进行内控制度的设计,以节约资源和实现多重控制目标,但由于内控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所以在实践中要结合企业自身特有风险进行内控制度的设计,来规避内控制度隐含的较大法律风险。
(徐凤霞整理自《财务与会计》2007年第10期,作者:郑小荣 时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