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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
序号
考点
考频
考点一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
★★
考点二 政府收支分类 ★
考点三
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
★★★
考点四 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
考点五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
考点六 政府采购制度 ★★
考点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含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
考点八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登记
★
考点九 预算绩效管理 ★★★
考点十 会计处理 ★★★
考点十一 内部控制 ★★★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中央部门预算编制
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第一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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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2018 年、2015 年、2014 年、2013 年有考核。
【高频考点】:
(一)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中央部门在中期规划和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稳妥性原则、重点性原则、透明性原则、绩效性原则。
(二)中央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中央部门收入预算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是中央部门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财力保障。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求:项目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
收入预算的测算依据:明确预算目标、收集相关资料、分析、归集部门预算需求、测算部门预算需求。
(三)中央部门支出预算编制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①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各部门要将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其他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②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以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③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指预算分配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2)基本支出预算的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2)基本支出预算的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3)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由“双定额”构成, 即综合定额和财政补助定额。大部分事业单位适用“双定额”。
(4)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包括:
①制定定额标准;②审核基础数据;③测算和下达控制数;④编制部门基本支出预算;⑤审批下达正式预算。
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1)项目支出预算的特征。
项目支出预算是围绕“项目”编制的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的特征包括:
①专项性;②独立性;③完整性。
(2)项目的分级管理。
中央部门预算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①一级项目的管理。一级项目在年度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阶段进行设置或调整。一级项目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
②二级项目的管理。二级项目由具体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自主设立。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支出内容、具体的支出计划、合理的绩效目标。
(3)项目的审核及申报。
①部门审核和评审程序。部门内部的项目审核和评审程序,由部门自行确定。部门审核和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②项目支出预算及项目库的申报。部门根据项目的优先排序情况,将项目列入预算和规划中,按照财政部要求的分年度项目支出控制规模,向财政部申报预算。同时,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的分年度项目库控制规模,部门根据项目的优先
排序情况,向财政部申报项目库。项目库的申报与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需同步进行。
(4)项目预算评审。
规范项目入库管理,经过研究、论证、评审等程序后方可入库。所有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项目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5)项目的调整及控制。
①财政部对项目的调整与控制。根据审核和评审情况,财政部对项目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审核通过,纳入财政部项目库;二是审核未通过,且项目立项属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财政部对相关项目明确标识“不予安排”;三是审核未通过,但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财政部通知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对明确标识“不予安排”的项目,将随“一下”控制数一并反馈进入部门项目 库,相关项目“二上”时不得再纳入预算或规划中安排。
②部门对项目的调整。财政部控制数下达后,三年及分年支出总额不得调整。部门如需在一级项目之间进行调整,或对控制数中已明确的二级项目进行调整 的,应报财政批准。
(6)项目的批复和调整。
①项目的批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财政部批复各中央部门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②项目的调整。当年安排预算的项目一经批准,对当年的年初预算数不得再做调整,涉及调剂当年预算数的,在执行中,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调剂,通过项目库将相关调整信息反馈进入部门项目库。对仅涉及项目后两个年度支出计划调整的,原则上预算执行中不做调整,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一调整。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政府收支分类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政府收支分类。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第一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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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支分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2016 年、2013 年有考核。
【高频考点】: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也称为预算科目,是政府收支分类的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
1.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分类科目的类级科目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主要根据政府职能进行分类,反映政府支出的内容和方向。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财政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的类级科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预备费、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和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3.支出经济分类
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设类、款两级科目。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资本性支出(各单位安排的)、对企业补助(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对企业补助)、对企业补助(除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对企业补助以外,政府安排的对企业补助)、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和其他支出。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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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
【考频分析】: 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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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1.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及调整
中央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
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 可报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
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短收部分,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
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 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2.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及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3.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100%,上述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上述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数。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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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考频分析】: 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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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1.结转资金管理
(1)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①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③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④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2)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①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 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 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③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3)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①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 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收回。
②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支出总规模内通过调整结构解决。
2.结余资金管理
(1)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
(2)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 45 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 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 30 日内收回结余资金。
(3)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中央部门。
(4)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 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收回。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第
二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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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频分析】: 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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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构成。
2.政府支出的程序和方式
项目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性质
国库集中支付的主要形式,全面、有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保证和根本 国库集中支付的主要形式,全面、有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的保证和根本
程序
由财政部门集中支付机构直接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收款单位 由财政授权预算单 位自行开具支付令, 通过单位零余额账 户将资金支付给收
款人
功能
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既可以转账又可以
提取现金
范围
纳入支付范围的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纳入支付范围的资金则是单位的一些零星、分散管理的小
额资金
3.严格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 2019 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8〕95 号)规定,除下列支出外,中央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等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4.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操作流程如下:
(1)银行授信额度。公务卡为信用卡,持卡人不需要事先存入资金。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不少于 2 万元。
(2)个人持卡支付。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3)单位报销还款。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费用损失,由个人承担;因单位原因造成的费用损失等影响,由单位承担。
(4)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①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②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2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③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④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政府采购制度
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第三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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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频分析】: 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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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1.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5)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
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提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还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2.政府采购的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的 10%。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 10%。
3.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1)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
回避。这里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4)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第四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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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考频分析】: 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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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3)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
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
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3.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①资产处置概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②审批权限。
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 800 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③处置方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④资产处置收入。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⑤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的处理。
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有关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人民
币(含 800 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
值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 号)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支出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评估、清查及报告。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四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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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登记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2016 年、2014 年、2013 年有考核。
【高频考点】: 1.资产评估
行政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2.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其中,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账务处理:
(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其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照规定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定期做出报告和分析说明。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1)国有资产报告内容。
国有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 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
(2)国有资产报告编报。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 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国有资产报告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
【备考提示】
本考点一般是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结合出题。这里重点要把握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的情形以及资产损益的账务处理。同时,各位考生备考时一定要关注时事动态。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预算绩效管理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预算绩效管理
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第六节的内容。
【内容导航】: 预算绩效管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2018 年、2017 年、2016 年、2014 年有考核。
【高频考点】: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重支出结果、讲求支出绩效的预算管理新要求。
2018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明确指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并在构建全方位预算绩管理格局、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表明预算绩效管理已从部门推动上升到国家层面。
1.绩效目标及其分类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分类如下表所示。
绩效目标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内容
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
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
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 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
体支出绩效目
标 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
产出和效果
时效性 中长期绩效目
标 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
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 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
的产出和效果
2.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设定
(1)绩效目标设定概述。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中央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 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②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③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④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2)绩效目标设定的程序。
①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②中央部门设定绩效目标。中央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财政部。
(3)绩效指标设定。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4)绩效标准。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及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5)绩效目标的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整性审核、相关性审核、适当性审核及可行性审核。
3.绩效目标的批复与调整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4.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1)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3)绩效评价。财政部或中央部门要有针对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 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提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思路:购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管理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绩效管理覆盖各级政府和所有财政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硬化预算绩效责任约束。(2019 年新增)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第六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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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2018 年、2017 年、2016 年、2015 年、2014 年、2013 年有考核。
【高频考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 源。服务潜力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符合资产定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行政事业单位;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1.应收及预付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査。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计入资产处置费用。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计入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计入其他费用。
2.存货
存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存货主要通过“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三个科目进行核算。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
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 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3.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 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 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事业单位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 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 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单位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权益法下,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②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③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4.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
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 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5.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行政事业单位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
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使用年限有效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6.公共基础设施
(1)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的,成本包括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无偿调入的,成本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接受捐赠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外购的,成本按照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2)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人当期费用。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3)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的, 应当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偿调出、对外捐赠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7.政府储备物资
(1)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物料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仓储费用、日常维护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仓储费用;日常维护费用、不能归属于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报废、毁损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确认应收款项(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或计入当期费用
(因储存年限到期报废或非人为因素致使报废、毁损的);同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政府储备物资盘亏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盘亏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确认应收款项;属于正常耗费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计入当期费用。
8.受托代理资产
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或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受托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人其他费
用。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 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增加其他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负债1.负债的内容
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符合负债定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行政事业单位;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2.负债的核算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在历史成本计量下,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对于事业单位借入款项,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借款本金计量;借款本金与取得的借款资金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算确认的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中: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由在建工程、加工物品、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加工物品、研发支出;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之外的经营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经营费用;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计入单位管理费用。
对于应付账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资产、接受劳务,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于预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对于应交税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时,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予以确认。
对于应缴财政款,行政事业单位通常应当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上缴金额予以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以及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应增加当期费用的同时确认负债,增加预提费用、应付利息等。
行政事业单位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确认的负债通过预计负债核算。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预计负债的金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1.净资产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无偿调拨净资产、本期盈余等。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无偿调拨净资产、权益法调整、本期盈余等。
2.净资产的核算
(1)累计盈余,年末,行政事业单位将本年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缴回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向其他单位调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上缴、缴回、调出金额,减少累计盈余。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 按照实际调入金额增加累计盈余。
(2)专用基金,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为基金等时,增加专用基金。按照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时, 减少专用基金。
(3)无偿调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无偿调人的非现金资产, 按照调入非现金资产确定的入账成本,扣除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差额转入无偿调拨净资产。按照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出的非现金资产,将调出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计入无偿调拨净资产。年末,将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扣减无偿调出的非现金资产价值后的净值转入累计盈余。
(4)本期盈余,期末,行政事业单位将各类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将各类费用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年末,行政事业单位将本期盈余结转后余额转入本年盈余分配。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1.收入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行政事业单位;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单位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2.收入的核算
(1)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以及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未下达用款额度,计入财政拨款收入。
(2)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人,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一般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确认。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人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计入事业收入。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计入事业收入。
(3)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确认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时, 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五)行政事业单位费用1.费用的内容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行政事业单位;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单位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和其他费用。
事业单位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2.费用的核算
(1)业务活动费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单位管理费用是指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
(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入1.预算收入的内容
预算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 流入。行政单位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等。
事业单位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等。
2.预算收入的核算
(1)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上个预算期收到的本期预算拨款。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金额,计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单位根据收到的“财
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计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事业预算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预算收入,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计入事业预算收入。
(3)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行政单位的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行政支出和其他支出。行政支出是指行政单位履行其职责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和其他支出。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八)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结余1.预算结余的内容
预算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
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2.预算结余的核算
(1)资金结存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的流入、流出、调整和滚存数额,是各项结转结余所对应的资金数额之和。取得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增加资金结存;发生预算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减少资金结存。
(2)财政拨款预算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年末将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中的财政拨款支出的本年发生额,结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并于年末将财政拨款结转余额中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部分转入财政拨款结余。行政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或额度,或者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的,相应增加或减少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3)非财政拨款结转和非财政拨款结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年末将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非经营预算收入、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中的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支出的本年发生额,结转非财政拨款结转,并于年末将非财政拨款结转余额中符合非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部分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
(4)经营结余和其他结余。年末,经营预算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则将其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否则不予结转。其他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除财政拨款收支、非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年末,行政单位将其他结余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事业单位将其他结余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九)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调整
会计调整,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1.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未作出规定的,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会计估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是指行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报告期(以下简称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报表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其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将其影响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4.报告期后事项
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 12 月 31 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本考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第七节的内容。
【内容导航】: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2018 年、2017 年、2016 年、2015 年、2014 年、2013 年有考核。
【高频考点】:
1.收入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对收入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明确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各项收入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财会部门应定期清理掌握本单位各部门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确保各项收费项目符合国家有规定。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建立收入分析和对账制度: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征收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应定期与负有征收义务的部门进行对账,及时检查并作出必要的处理。
建立健全票据和印章管理:
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2.支出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明确各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明确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就是对该支出事项及其事项明细进行界定。支出事项的开支标准包括外部标准和内部标准。外部标准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度规定的标准,如人员工资标准、差旅费报销标准、公用事业收费标准等,都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内部标准是指在国家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的标准,如接待费标准、食堂用餐标准等。
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
单位在发生相关支出前应当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经审核通过后再开展相关业务。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审批控制要求各项支出都应经过规定的审批才能向财会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或者办理报销手续。单位应当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控制包括对审批的权限和级别进行规定,包括分级审批、分额度审批、逐项审批等方式。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
财会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前应当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通常对原始单据也应作出明确要求。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加强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控制:
财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涉及合同或者内部签报的,财会部门应当要求业务部门提供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或内部签报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支出业务分析控制:
单位应定期编制支出业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对外投资控制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对外投资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如下:
①投资立项控制。单位应当明确投资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能力;审慎选择对外投资项目,保证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目标实现和社会需要;对项目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周密论证,组织专家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对拟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财会部门要对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预期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确保投资有资金保障。
②投资决策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以便明确决策责任。
③投资实施控制。投资立项通过以后,应当编制投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提前或延迟投出资产、变更投资额、改变投资方式、中止投资等,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审批。
④追踪管理控制。对于股权投资,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岗位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被投资单位的重要决策、重大经营事项、关键人事变动和收益分配,要及时向单位领导班子汇报。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合同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合同管理规范有序开展;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合同管理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①合同订立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②合同履行控制。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③合同登记控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④合同纠纷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5.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评价报告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评价报告应当提交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评价报告所列示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建议作出回应并监督落实。
(1)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程序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应当着重考虑以下 4 个方面:
①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合法性,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依据;
②内部控制设计的全面性,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单位经济活动涉及的所有关键业务、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是否对单位内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具备约束力;
③内部控制设计的重要性,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重点关注了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④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应性,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与单位所处环境、业务特点、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要求相匹配。
(2)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在内部控制设计有效的前提下,内部控制能否按照设计的内部控制程序正确地执行,从而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应当着重考虑以下 4 个方面:
①相关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如何运行的;
②相关控制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运行;
③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④实施控制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和能力。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2018 年新增)
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依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规范性原则。
2.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2)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各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3.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4.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所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