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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原则是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绳。
(一)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 和事项,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点。
(二)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并采取更为 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例如,企业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和联签制度,就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重要性原则的应用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企业应 当根据所处行业环境和经营特点,从业务事项的性质和涉及金额两方面来考虑是否及如 何实行重点控制。
(三)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制衡性原则要求企业完成某项工作必须经过互不 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同时还要求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 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四)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 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适应性原则要求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具有前瞻性,适时 地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釆取措施予以补救。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a成本效益原 则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必须统筹考虑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之比。对成本效益原则的判 断需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尽管某些控制会影响王作效率,但可能会避免整个企业面 临更大损失,此时仍应实施相应控制。
【例5-1]某小型企业员工数量较少,仅有1名会计人员负责记账和编制报表。出 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企业指定该会计人员兼任出纳工作。
根据制衡性原则,会计和出纳属于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但考虑到企业规模 较小的实际情况,从节约运营成本和促进企业经营效率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指 定会计人员出任出纳工作,但企业管理层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工作进行独立 的监督检查(即采取替代性控制措施),以避免出现舞弊和欺诈行为加这样的安排,既 满足了成本效益原则,同时也遵循了制衡性原则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备一定 规模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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