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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上市公司主要釆用两种方式解决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 购公司自己的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 员工。实际操作上,上市公司可以实行一次批准所需标的股票总额度,以后随着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或激励对象行权而分次发行的做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标 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在外 发行的股份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是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 偿量化国有股权。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数量是股权激励计划中1^别需要均衡考虑的因素。如数量过多, 对股本影响过大,还可能导致股东权益摊薄;如数量过少,可能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对 于一般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科创板上市公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20% o此处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 本总额。
除应遵循上市公司规定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授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1%以内。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奖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 准的除外。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 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的,上市公司 不再授予其股权。中小市值中央企业(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本章下 同)控股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十划授予的 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两 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 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对于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股权授予的具体数量应从严把握。在股权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股权激励的高管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薪酬 总水平的30%以内;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 的办法确定。对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这个限制比例为40%。但是,对于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 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 

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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