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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相关规定--2022年高会教材知识点

 2. 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 产的使用效益;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所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和浪费。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应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 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 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行 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 留、坐支和挪用。
3. 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 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 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 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原 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 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 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 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 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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