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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
1. 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 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 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有资产 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3)难 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釆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

控制,合理配置。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 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 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 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 序报批:
(1)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 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2) 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 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4)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 上报年度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 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 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 门备案。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 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 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岀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 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 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 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岀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 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 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 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3, 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 者注销产权的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方 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 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但国家设立的研究

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 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 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 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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