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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 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 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1)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 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 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2)中央级 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 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报财政部备案。
3.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 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 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 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4.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 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岀让、转让 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 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 -管理;
(2)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 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 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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