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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模式下风电EPC总承包项目财税风险管理浅析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谭 瑶

一、引言
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在进一步下调新并网风机补贴电价的同时,也明确了补贴政策最后的时间窗口。由于2020年起政府将逐步停止对风电行业的补贴,为了搭上风电补贴的末班车,风电资源储备较好的民营投资企业开始寻求与资质齐全、实力雄厚的总承包单位进行合作,借助总承包单位完成项目融资以及风电项目建设。而为项目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机构、解决业主资金困难的问题,成为总承包单位获得项目订单的重要途经。本文从总承包单位的视角,对融资租赁模式下的风电EPC总承包项目财税风险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二、融资租赁模式概述

1.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项目公司(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2.优势分析

对于风电项目公司而言,融资租赁模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在融资的便利性与灵活性等方面表现出了更大的优势:(1)融资租赁独立于银行授信,不占用授信额度,可以补充银行信贷授信额度的不足;(2)对自筹资金比例要求低,银行要求企业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融资租赁在自筹资金比例上更加灵活,部分租赁公司可根据交易结构将自筹资金比例设置为零;(3)信用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方便规模较小的项目公司融资;(4)融资租赁中直租利息是可以抵税的,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3.交易架构

一般的EPC总承包项目交易架构为: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介入之后,需要总承包方、租赁公司(出租人)、项目公司(承租人)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变更设备购买义务。具体操作方式为:(1)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2)总承包方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3)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与总承包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将总包合同中项目公司对于融资租赁设备的权力和义务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4)项目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融资租赁的权利和义务。(见图1)

三、财税风险识别

总承包单位通过融资租赁为业主解决筹资难等问题来获得项目,但这一模式给总承包单位带来更大的管理风险。融资租赁模式下的风电EPC总承包项目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具有资金管理风险、税务风险、项目履约风险以及项目利润结构错位的风险。

以A风电总承包项目为例,总承包合同额为4.5亿,其中建安工程1.7亿、设备采购2.8亿。设备买卖合作协议约定的融资租赁金额为3.2亿。此外,业主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预收购协议,若A项目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第三方公司将按照预收购协议对项目进行收购。因此,A项目中总承包单位收款来源于两个部分:建设期的所有资金来源于融资租赁款,剩余资金须待业主收到项目收购款后支付。

1.资金管理风险

相较于常规的EPC总承包项目,融资租赁模式下EPC总承包项目的资金管理问题更加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风电项目公司大多为民营企业,其本身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不强,容易发生延迟支付总包款的情况。项目公司除融资租赁资金外没有其他资金来源,需等到风电项目并网发电且收购完成之后才有资金支付剩余款项。通常,根据项目资金计划,融资租赁提供的融资额能基本满足建设期的资金需求,然而建安款是否能如期到位,将对总承包方资金管理造成较大影响。

此外,在目前“抢装”的背景下,风机等厂商处于强势地位,总承包单位很难争取到有利的合同支付条款,加剧了总承包单位的资金压力。

2.税务风险

融资租赁模式下风电EPC总承包项目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税金成本增加以及纳税时点提前。(1)税金成本增加:项目融资租赁金额通常高于总包合同约定的设备金额,总承包单位需根据融资租赁金额全额向租赁公司提供设备发票。因此,总承包单位实际开具的设备发票金额大于总承包合同设备金额,带来了更多的税金支出。下表为A风电项目在一般模式下与融资租赁模式下的税金成本的对比,由此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模式下,A风电项目需增加税金支出145.49万元。(见表一)(2)纳税时点提前:总承包单位在购买风机等设备时,通常需要提前支付预付款及投料款,且无法取得相应金额的设备进项发票。但在向融资租赁公司提款时,须根据提款金额开具设备发票,导致提前缴纳较大金额的税金。

3.项目履约风险

融资租赁模式加剧了项目的履约风险。一方面,项目资金问题将影响项目施工进度。在“抢装”背景下,风机等设备厂商提出“先付款、后排产”的原则。资金支付不及时导致设备延期到货,影响项目施工进度;另一方面,业主为确保风电按期并网发电,保证项目顺利完成收购,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严苛的处罚条款。若项目工期延迟,总承包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

4.利润结构错位风险

融资租赁模式下,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建安与设备的结算、开票和收款金额与总承包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由此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入准则评审结果高估建安毛利率、低估设备毛利率。二是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均来源于融资租赁款,在项目建设期,总承包单位不会及时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导致项目产生较大的未完施工。(见表二)

四、财税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融资租赁模式下的EPC总承包项目存在的财税风险,结合项目不同阶段的业务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以下财税风险管理措施。

1.项目前期阶段

在项目前期阶段,总承包单位可以从市场调研以及合同谈判两个环节来进行风险管控。

在市场调研阶段,对外部环境及项目情况展开详尽的调研,充分了解项目当地的相关政策。了解业主及融资租赁公司的履约能力,做好资信、经营和财务状况研究。结合项目收入、盈利等财务指标以及项目对开拓市场的战略意义、顾客满意度等非财务指标,识别项目价值,选择优质项目。

在合同谈判阶段,加强对总包合同和设备买卖协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研究,力争有利的结算支付及开票条款,将违约条款的处罚力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针对融资租赁模式带来的额外成本,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业主予以补偿。

2.项目采购阶段

在项目采购阶段,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资质及信用情况,审查分包商的实际履约能力,确保所选定的分包单位具有足够的资质和履约能力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善于运用“背靠背”条款转移风险,如违约条款的转移、争取有利的结算、开票及支付条件,防范分包索赔风险。

3.项目实施阶段

一是做好预算控制。建立并完善总承包单位的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预算编制、审批、下达和变更程序,及时下达预算审批结果。合理确定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及预计毛利,按照时段法,确认项目完工进度以及对应的收入、成本及毛利。若合同存在重大变更,需及时调整项目预算,重新评估项目的收入、成本及毛利。

二是做好资金管控。首先,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及时统计项目的收支情况,反映项目真实资金盈余,做好资金预警工作;其次,严格审核分包付款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付款申请应驳回,保证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最后,及时填报资金总体和分阶段计划,根据资金计划以及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付款及支付方式。

三是做好税务筹划。根据实际设备和建安开票金额变更总包合同设备和建安合同额,确保三流一致,防范税务风险。加强发票管理,及时取得分包增值税发票,做好进项税额抵扣。

四是做好结算管理。根据项目工期进度以及合同约定结算条件,及时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使项目收款与工程进度相匹配。此外,加强对分包结算申请的审批,控制项目未完施工。

4.项目完工阶段

项目完工之后,及时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保证后期资金到位。若项目资金需等业主与项目收购方完成项目收购后才能支付,总包单位需积极协助业主推进项目收购,确保项目尽早满足收购条件。

五、结语

总之,融资租赁模式下的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将面临更大的财税风险。一方面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前期加强调研,对项目风险做整体评估;另一方面,财务管理应介入项目实施全过程,推行并强化项目预算、资金计划以及税务筹划,降低财税风险,提高财务价值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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