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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地方国企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如何核算

■ 倪一冰/文
为提前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 可能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国 务院于 2017 年 11 月印发《划转部分国 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划转范围为中央和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 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 10%,主要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 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2019 年,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 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 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关 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 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 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工作进入全面推开阶段。
会计核算准则的应用
一是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的适 用性原则,即确认社保股权会计核算适 用的企业会计准则 。承接主体的股东 权利行使方式存在特殊性 。划转地方 企业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为国有独资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对很多被 划转企业来说,划转后的承接主体是除 当地国资部门外的第二大股东,在社保 股权管理实践中,承接主体与大股东以 协议形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委 托大股东代为表决授权清单内事项,对 于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仍有表决权。
承接主体持股比例和股东权利 。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充实社保基金的 国有企业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 权的 10%,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 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 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知情权、收 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被划转企业日常 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被划转企业派 出董事。
基于承接主体的股东地位特殊性、 持股比例和股东权利等方面分析,承接 主体对被划转企业不能实施控制、共同 控制和重大影响,承接主体对社保股权 的会计核算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
二是社保股权的金融工具分类归 属性原则,即确立承接主体对持有的社 保股权金融工具分类所归属的金融工 具类别 。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发布《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至 2021年 1 月 1 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始 全面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引入了 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的 概念,由旧准则下的“按照持有金融资 产的意图和目的”进行分类,修改成“根 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 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对划入的国有股 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 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 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 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 (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 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因此可见,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 理社保股权的业务模式不以出售为目 的,以获取股权分红为主要收入方式。
承接主体需对持有的社保股权进 行分类,在社保股权分类中主要涉及以 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承接主体同时持有上市企业 社保股权和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是否 需要分类处理?
按社保股权是否上市进行分类,承 接主体可能同时持有两类社保股权:上 市企业社保股权和非上市企业社保股 权 。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存在公开市场, 公允价值比较容易获得,具有较强交易 性。《实施办法》规定承接主体具有处置 权,若承接主体对社保股权的持有目的 为近期出售或短期获利,按新金融工具 相关会计准则可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进行核算 。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 资者,持有上市的社保股权不以交易为 目的,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同时, 需履行划转工作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 以期长期持有且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经 营 。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 股权,对于承接主体来说持有目的并无 不同,基于核算的一致性,上市企业社 保股权应当与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一 同分类。
二是承接主体持有的社保股权应 如何进行金融工具分类?
承接主体对持有的社保股权可以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也可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从承接主体持有社保股权 的目的、业务模式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分析,应采用前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持有目的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般需满足交易性的目的 。根据《实施 方案》的相关规定,地方企业国有股权 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承接主 体虽有处置社保股权的权利,但划转企 业的名单、划转比例等事项一般由省级 主管部门核定,股权交易需要报省级主 管部门批准,承接主体持有社保股权并 不以近期出售或短期获利为目的,因 此,不具有交易性。
业务模式 。承接主体管理社保股 权的职责,主要是维护社保股权的权益 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时收缴社保 股权分红收益和对分红收益进行投资 运作等方面,因此,其业务模式为长期 持有社保股权收取被划转企业分红作 为收益并进行投资运作。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社保股权专 户会计信息应与社保股权管理的业务 模式相符合,客观准确地反映承接主体 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承接主体掌握 股权价值动态、资产收益情况以及主管 部门开展绩效考核等提供依据 。上市 企业社保股权市价变动受证券市场影 响较大,公允价值具有波动性 。非上市 社保股权企业因资产划转、资产置换等 事项频繁而导致净资产变动频繁 。基 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实质 重于形式等考虑,将分红收益反映为承 接主体的持有损益,被划转企业市价或 净资产的变动反映为承接主体享有的 净资产权益变动,更能客观反映承接主 体受托责任。
综上,地方承接主体可将所持有的 社保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股 权的分红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社保股权的新金融工具 相关会计准则分类原则,以下对社保股 权会计核算中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讨论。
第 一,社 保 股 权 核 算 的 科 目 设 置 。为准确反映社保股权初始成本、价 值变动和分红收益,承接主体应当在资 产类一级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 算社保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设 二级明细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成本”,反映社保股权取得的初始成本;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允价值变 动”,反映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
权益类一级科目下“资本公积”反 映社保股权初始入账成本;“其他综合 收益”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其他综合收 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 动”,反映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
损益类一级科目系“投资收益”,可 根据需要下设“投资收益——持有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产生的分红收益”,反映 社保股权的分红收益。
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上述 科目设置后,承接主体可根据自身核算 准确性需要,增设辅助项目,按被划转 企业进行核算。
第二,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认定 。 承接主体将社保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期末应 以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 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三,社保股权期末账面价值的调 整 。实践中,由于社保股权企业公允价 值获取困难,可采用经审计合并财务报 表中的归母净资产作为计量基础 。结 合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每年 末,根据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其他权益工 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 “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对社保股 权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如公允价值 升 值,借 方 计 入“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 值变动”;如公允价值贬值,借方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计入“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第四,社保股权分红的核算 。依据 相关会计准则,持有期间,被划转企业 宣告派发股利分红或者根据国有资本 经营收益规定确认拟上缴社保股权收 益时,承接主体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 益,借方计入“应收股利”,贷方计入“投 资收益”;实际收到股利分红或社保股 权收益时,借方计入“银行存款”,贷方 计入“应收股利”。
第五,双重持股情形下的会计核 算 。承接主体一般为地方国有独资公 司,因历史原因或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 求,既持有被划转企业 10%的社保股权 , 又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划转 企业一般性国有股权,在这种双重持股 的情形下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列 示,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 “一致性”原则适用同一准则和会计核 算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相关性” 原则分别适用准则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六,持股多层级情形下的会计核 算 。按照《通知》和《操作办法》内“企业 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 表为准”的规定,承接主体按照被划转 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母净资产计 算所享有的净资产权益。
(作者系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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