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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下国库集中支付的账务处理

  编者按: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既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摸清家底、厘清成本费用、夯实财政治理基础的重大制度安排。

政府会计系列准则制度实施3年多来,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多次准则实施调研,发现仍有部分单位存在准则理解不到位、会计核算不准确、财务管理欠规范等问题。同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的深入推进也给政府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省财政厅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整理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供各单位学习参考。
(一)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下
国库集中支付的账务处理
某单位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并使用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预设校验规则,支付申请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事中校验;支付申请校验通过后,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完成资金支付,按日与人民银行清算;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至单位,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还额度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单位可以对财政拨款收入按照支付资金的账户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年末,保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情况,按照本年度相应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年末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

关于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务卡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公务卡业务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单位还未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为:(见表1)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公务卡持卡人还未报销。在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为:(见表2)

若年末结账前公务卡持卡人仍未报销,单位应当按照偿还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一般何时计提坏账准备?提取或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坏账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1)事业单位计提坏账准备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金额,财务会计下:
借:其他费用
贷:坏账准备
(2)冲减坏账准备时,按照应当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财务会计下: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费用

(3)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财务会计下: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4)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财务会计下: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等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等

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出租一处房产,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因新冠疫情影响,承租单位自2021年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请问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应当在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时点,按照应收未收租金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应缴财政款
后续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
按规定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等
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单位应当根据租金减免政策核销此前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应缴财政款,即根据批准减免的租金金额:
借:应缴财政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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