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会计2001.11
关于上市公司中期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建议
喻 炼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的报告按照时间明确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且对披露的要求有所规定。而对上市公司而言,按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条例的规定,中期报告是属于强制性的,因此,与强制的中期财务报告披露相关的一个特殊的会计问题———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和披露则不得不予以考虑。目前,实务中关于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中期报告不披露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简称“忽略法”。该种方法基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基础,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得出全年的所得额,而中期财务报告仅仅是在时间上大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且,所得税对中期财务报告影响的重要程度也比较小;另一种是中期报告披露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简称“与年度处理一致的方法”。该种方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需要,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准确反映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所得税披露和计算的基础是企业的中期会计利润,但在实际中也存在着对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是否调整的问题。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报情况看,对于中期财务报告关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了第二种方法。笔者以为,这种披露的做法值得探讨。
一、会计信息的实质决定了目前上市公司的中期所得税会计披露“形同虚设”。会计信息追求的最高目标———“决策的有用性”,正是企业会计基本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具体运用。因此,目前上市公司中期所得税的会计问题的处理,相对于整个会计信息而言,已显得不很重要,特别是这种因调整差异方法的不同更加重了这种信息披露的低效益。
二、报表使用者获取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信息的低成本决定了上市公司中期所得税的信息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一般而言,企业只要告诉报表使用者本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就可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在中期财务报告的披露中尤其如此;而“严谨的”中期所得税的计算、调整和披露不仅增加了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容易形成误导,特别是对于大量的非专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更是如此。
三、与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精神有出入。企业不断创新的业务已远非一部制度所能规范的,因此,在“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下,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与否、何时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问题,制度将更多的选择权要求企业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因此,企业在选择会计信息的披露时,只要满足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和披露的“成本———效益”原则两方面的要求即可。
为提高上市公司中期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统一其披露的方法,笔者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中期不存在重大调整事项(包括两个差异的调整、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方法的变更等)的上市公司,应遵循简化原则,即上市公司中期所得税=中期会计利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即可。
二、对于中期存在重大调整事项的上市公司,除直接采用方法1计算所得税外,还应披露重大差异对公司中期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方法是在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摘要栏增加“扣除重大调整因素后的所得税”项目。这样披露的好处在于报表使用者在使用中期财务报告时了解了重大差异对中期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更为主要的是,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中的所得税调整提供了统一的口径,简化了会计处理,同时降低了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也符合“重要性”原则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运用。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