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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背景
D 公司 20X5 年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 200 万元,系对 E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持股比例 5%。
D 公司认为,其拟长期持有对 E 合伙企业的投资,而非短期买卖赚取差价,具有非交易性的特征,因此,将对 E 合伙企业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E 合伙企业共有合伙人 10 名,存续期为 7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存续期,但截至 20X5 年末各方合伙人未就是否延期事项作出进一步安排,合伙企业不承诺返还投资本金或进行固定分配,清算时按净资产份额进行分配。
2.问题
D 公司将其对 E 合伙企业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处理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中,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发行方来说,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对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如可回售工具、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因从发行方的角度而言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因此投资方持有的此类特殊金融工具投资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就该案例而言,E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虽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延期,但基于现有情况无法判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是否可无限延长。同时,从发行方 E 合伙企业的角度,D 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实质上为 E 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负债,因此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因此,基于背景信息,D 公司将其持有 E 合伙企业投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依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