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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主要涉及原列报准则、新列报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企业合并中,母公司编制购买日(合并日)和购买日(合并日)后的合并财务报表时,被购买方(子公司)存在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的,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专项储备”项目中列示,同时调减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未分配利润)。
母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原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的子公司的专项储备余额应当结转至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未分配利润)。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其中,无需针对本解释内容施行日前已处置的子公司的专项储备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