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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效益链:观念与实务的扼要阐释



  【摘要】本文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交叉的角度,论述了“资金——效益链”作为会计人员思想观念的理论根据及“资金——效益链管理”作为实务模式的沟通难点和实务重心等问题。
  
   “资金——效益链”是针对“会计主体”被动地维护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办事人员”服务层次的情况,力求将其服务水平向“职业会计人员”层次提升的一种思想观念,或者是在企业会计从事财务会计领域工作的基础和水平上,将管理会计服务力度增加于企业营运过程及相关环节。“资金——效益链管理”则是实现“资金——效益链”理念的实务模式,即企业财务部门以构建持续经营保障机制和屏蔽破产风险机制为出发点,主动与经营决策者及非会计部门(其他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建立会计学知识的沟通,通过加大管理会计服务力度促进企业财务效率提升。我国会计市场发育不健全,会计岗位设置职能重叠、多岗混用的情况普遍存在,例如,大多数企业并不存在专职的管理会计和专职的成本会计,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实际肩负“外部导向”与“面向内部”的双重责任。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发育完善,并处在科学发展观主导的经济发展新阶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博弈日趋激烈。在这一会计环境下,根据我国企业会计部门既要遵守会计行业准则,同时又肩负着服务单位所赋予的职责这一双重义务职业特征,需要会计人员在承担向企业内外相关人士提供会计信息任务的基础上,自觉和适度地把维护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己任。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对财务会计引入管理会计服务,探索“资金——效益链”从观念形态走向实务管理的实现方式,具有转变企业会计职能的现实意义。
  “资金——效益链”来源于“价值增值是企业的目标也是会计的目标”这一会计职能理论。财务会计的对象应为“在一个企业中反复进行的价值增值活动”,实现“资金——效益链”对于企业正常持续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对于资金不间断循环支持的依赖程度就像人体血管里流动的血液,必须周而复始、畅通无阻。当一个企业“资金链”濒临断裂边缘时,必然有来自“效益链”的隐含危机;一个企业“效益链”隐含危机加剧时,也必然以“资金链”从濒临断裂边缘滑落到一个临界点来显示,关注“资金链”和“效益链”,实现“资金——效益管理”的实务模式对于实现会计的职能、保证企业正常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从“资金——效益链”思想观念向“资金——效益链管理”实务模式转变的关键在于突破“沟通难点”和强调“实务重心”两个方面。
  “资金——效益链管理”的沟通难点在于让会计人员确立新的“收入——收益观”,这也是“资金——效益链管理”实务模式的前提。所谓“资金——效益链管理”的沟通难点是财务部门所持的收入观念与经营部门所持的收入观念有出入。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决策层和生产经营部门对财务部门工作的重要性,愈来愈有深刻认识,但对于“收入”观念却各执己念。经营部门所执的“收入”观念为“只要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入的都是收入”,财务部门所执的“收入”观念却是“只有能为企业带来净现金流入的才是收入”。就“资金——效益链”而言,两种观点的沟通是“资金——效益链”实务模式得以实现的工作平台。建立新的“收入——收益观”有助于解决前述沟通难点,即将资产负债表的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形为“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同时要注意纠正和防止将“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形为“所有者权益+负债”。新的“收入——收益观”认为,在“资金——效益链管理”实务模式的管理规则中,“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顺序是不可颠倒的。既然“净资产=资产-负债”,那么企业资产处置的顺序,应该按照会计规则,强调先人后己。假如某企业决定终止营业(并非一定因破产),清算资产时首先要用来偿还债务,剩下的才(都)归出资人所有。这个先后顺序和总体及最终清算结果是正值或负值,毫不相干。如果将“负债+所有者权益”作为“所有者权益+负债”来理解,就意味着经营决策理念是遵循“所有者权益”至上,先己而后人。显然,这样行事,即使因暂时寻找到管理漏洞而偶然得手,但对企业拓展业务的有效性和持续经营长期性肯定不利。
  “资金——效益链管理”的实务重点在于建立“保障——屏蔽机制”,即“持续经营保障”和“屏蔽破产风险”。“持续经营保障”的着眼点在于其财务战略与财务分析方面,给予经营决策者提供较高层次的支持,侧重体现财务部门对企业战略实施领域的主动参与。“屏蔽破产风险”的着眼点在于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给予经营决策者提供日常事务性支持,侧重体现财务部门对企业归避风险管理领域的常规参与。前者对后者体现上层结构引领的意义,后者则是前者的基础建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又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从本文研究角度看,前项规定对应到“资金链”断裂的法规标准揭示,后项规定对应到“效益链”社会性延续背景下个别处理方式的法规指向。对承受“重整”损失的部分企业来说,“资金链”已经断裂;而对参与“重整”损益的那部分企业来说,需要寻找“效益链”的下一个支撑点。从这个方面可看出“保障——屏蔽机制”的双层含义:一方面防止企业因扩展“效益链”而引致“资金链”断裂,高度关切企业是否备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足够资金;另一方面防止企业因“效益链”缺损危及“资金链”断裂,高度关切企业投资长期经营资产是否足够支持成长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