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处理问题差异研究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模式
(一)APB Opinion NO.25会计处理模式。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5号意见书规定,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使用内在价值法。所谓内在价值是指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的部分。股票期权分为固定型的和可变型的。固定型股票期权计划没有订立业绩目标,只要工作年限达到规定即可取得股票认购权,计量日是授予日,同时固定型股票期权往往把行权价格设定为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内在价值一般为零。可变型股票期权计划规定所能购得的股票数量取决于雇员将来的服务或业绩状况,这时计量日为数量和价格双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在这种情况下,授予日不作会计处理,但会计期末对行权价格和可购数进行估计,计算报酬成本,以后每会计期末对以前估计的报酬成本加以修正,直至服务期满日。
(二)SFAS NO.123的会计处理模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3号公告认为,应以公允价值来确定补偿费用。在计量日的选择上,FASB认为授予日比较合理。因为在这一日,雇员与企业双方都确认了计划的条款,雇员开始为了得到期权而提供服务,企业也开始承担义务,并且这种选择与公认会计原则下其他权益的计量一致。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争议
关于股票期权会计所涉及的问题和争议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股票期权是否应确认为报酬费用并在企业的报表上反映;第二,如果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应如何确认;第三,该费用应在何时计量。
三、案例分析
四、内在价值法存在的缺陷
(一)内在价值法无法真实地反映股票期权的成本。按规定,确定型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期权发放日股票市价,因而股票期权在发放日的内在价值通常为零,但实际上该期权本身具有一定价值,采用内在价值法时并不能够反映这种成本,并且会导致会计记录的经常调整,使会计处理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增加了会计成本。
(二)费用确认不合理。由于确定型股票期权计划对员工而言更容易实现,所以其价值应大于不确定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但在内在价值法下,由于确定型股票期权行权价一般都等于或大于发放日的股票市价,往往不用确认费用,而不确定条件的期权计划却要确认更多的费用,这显然不合情理。
(三)内在价值法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核算要求。从实践角度看,与内在价值法相比较,公允价值法使得股票期权的计量更为科学合理,具体表现在:运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固定型和不确定型股票期权计划,避免了对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计划进行处理所带来的混乱;会计处理上无需经常调整,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具有更强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也适用于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但是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总结
就股票期权在我国的推行情况来看,在现行条件下,笔者认为宜采用内在价值法处理股票期权,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公允价值法。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内在价值法比较容易掌握,也适应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固定型股票期权计划的现状;二是我国国有控股企业比较多,经理人持股比例低,股票期权计划还不普及,内在价值法产生的会计扭曲还不足以导致信息失真;三是我国股票市场还不十分完善,历史价格等数据不完备,制约了期权定价模型的应用,很难准确衡量公允价值,从而影响了这一方法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