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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提要: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固定资产会计和税法上具体规定的不同,对企业后期会计利润的正确计算、税额的缴纳正确与否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固定资产初始与后续计量以及处置过程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如果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付款,则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而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税法不以现值作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税法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在发现当期调整前期比较数据,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税法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1.折旧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税法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减值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