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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联动解析

提要:本文从盈余公积管理、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等五方面,就新《企业财务通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展开联动分析,继而提出新《企业财务通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中需重点关注的几点事项。



一、新《企业财务通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适用范围概述

二、新《企业财务通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联动分析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里所提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事关股东、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影响甚大,为更有效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新《公司法》特设专章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加以规定。新《公司法》作为会计法规体系的母法,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财务通则》的修订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通过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结合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实践,对具体经济事项的核算和反映做出了更为规范化的约束和解释。新《企业财务通则》作为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经济法律体系的下位法,对法律中涉及的财务内容做出相应的具体规范、细化和补充;新《企业财务通则》与《公司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从以下五个方面的分析中便可窥见一斑。

(一)盈余公积管理

(二)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

(三)职工激励制度

新《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职工的激励分为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两种,明确了企业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这个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权激励。即期激励作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通过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作为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是从企业现有投资者既得权益中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因实施职工股权激励而回购股份的,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新《企业财务通则》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体现出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公司法》的一致性。

(四)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新《企业财务通则》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此项规定体现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适应性。

(五)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

三、新《企业财务通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法的颁布和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出台,使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环境逐步完善。而作为企业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则按照现代财务管理的要求,明确财务预测、决策、财务分析,以及财务风险控制等内容,与会计准则体系相衔接,与公司法相适应。在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做好新旧财务制度之间的过渡与衔接

(二)关注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与沟通

(三)密切联系《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