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期收款销售的探讨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企业发出商品时,根据发货单等有关单证,将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账务处理是,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和确定的收款金额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各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尚未收回款项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在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
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有待改进之处
(一)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来确认收入。
(二)企业在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计入存货。
(三)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和确定的收款金额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各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二、改进建议
鉴于分期收款销售存在上述情况,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账务处理作一些改进的探讨,以供商榷。
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分期收款期可能在一年以内,也可能超过一年。这里所说的分期收款期是指企业发出商品时起到收回全部价款所涵盖的期间。
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分期收款期不长于一年,此时,分期收款销售形成的应收销货款,为流动资产,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次性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应收债权。这种情况与一般的商品销售相比,只是收款的方式不同,并不妨碍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其信用政策,约定信用期到时一次收取货款,如果购货方资金不足,也有可能到信用期后分次收回销货款,这与分期收款销售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分期收款期长于一年,此时,分期收款销售形成的销货款的收款期可能长于一年,收款时间长于一年的部分形成企业的长期资产。如果由于收款期长,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难以确定,或由于其他的原因无法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则将发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企业暂不确认收入,待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时,再作收入的账务处理。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也同样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次性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分期应收账款(如果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则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我们可以增设“分期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科目来核算企业因分期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应收销货款。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10月 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