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旧准则相比,突出变化之一就是披露的整体范围有所扩大——旧准则规定和合并报表一起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不需要披露其关联方,而在新准则中则没有此项规定。该变化虽然并不特别地引人注目,却是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中一个理念调整。
近年来,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为关联方无偿或有偿提供资金、购买关联方的资产以协助关联方变现等方面。从关联交易的总体效果来看,由于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话语权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上述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利益风险。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其他行政监管法规,也已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套取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除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肆意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甚至恶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样是屡见不鲜,但由于其本身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联营或合营企业,故其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方式、方法比大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源要隐蔽许多,从表面看是一种利益均沾行为,极容易被监管层或市场所忽视。
实际上,上市公司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部分股份,其做法很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的做法,与《公司法》已经发生了冲突。在管理层收购热兴起后,子公司也成为了上市公司被收购的热点。现在看来,由此带来的或有风险难以估量。上市公司高管还可利用职权,给自己持有股份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金供给,一旦子公司发生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就成了实实在在的受害者。
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范围的调整可以说是适时而至,及时地涵盖了大股东的关联方,也涵盖了上市公司自身的关联方,不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而掩盖上市公司合并范围之内的关联交易,使任何一种类型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均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7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