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首次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一、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首次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1:A公司2007年度决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及以前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该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007年初,企业对资产、负债等内容进行调整后发现,有如下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900 000×33%=297 000 (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300 000×33%= 990 000 (元)
所得税费用=990 000-297 000 =693 000 (元)
会计处理为:
经过上述追溯调整后,企业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按照正常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即可。
例2:沿用例1,假定A公司2007年末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应纳所得税为 4 620 000元。该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企业对资产、负债等内容进行复核后发现,有如下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当年应交所得税= 4 62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 960 000×33%-297 000=349 8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 70 000×33%-990 000=-99 000(元)
所得税费用=4 620 000-349 800-99 000=4 171 200 (元)
会计处理为:
二、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首次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然后再根据上述两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3:
企业进行如上会计处理后,下年度及以后年度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例2相同,本文不再举例。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6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