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之我见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较旧准则更完备、更规范,但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将会对企业的资产、损益,甚至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对相关会计处理提几点完善建议。
一、新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缺陷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满足一定条件进行资本化。”笔者认为,虽然这种做法克服了全部费用化的一些弊端,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管理,促进企业的竞争力。但是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在一定的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增大了科技及创新类企业利润操控的空间。
二、改进方法
笔者认为,鉴于区分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且研究开发活动本身有资本性支出性质,可以不用严格区分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而设置一个资产类一级会计科目——“准无形资产”来核算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再按研发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其借方反映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等,贷方核算开发成功后结转到“无形资产”账户或失败后转入“管理费用”账户的实际金额。如果最后研发成功,把“准无形资产”借方科目的金额及申请取得时的注册费、律师费之和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开发失败,就在未来一定年限内摊销,摊销年限应该与该无形资产开发成功所带来的收益年限一致。
这种处理方法能更可靠地提供关于企业研发活动的信息及企业当前的真实情况,同时能体现出不同研发项目的风险大小,更好地满足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投资者及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也便于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进行考核和评价。
通过设置“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满足了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能合理地反映研发支出投入水平、不同研发项目的风险大小,也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状况。
但是,这种方法仍然有缺陷:若研究开发的项目失败,将“准无形资产”借方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科目后的费用摊销年限,仍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机会。另外,对无形资产的收益年限可能无法判断,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处理,用直线法摊销。
[本文系2006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项目(06SJD630059)和中国矿业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2006A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6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