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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稿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考虑到作者写作或制作一件作品往往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国家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在原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中,曾把稿酬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投稿、翻译等劳务所得。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稿酬所得单列为一个独立征税项目,不仅因为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般劳务报酬所得不完全相同,而且对稿酬所得单列征税,有利于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现国家的优惠政策。在个人日常理财中,很多人忽略了对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稿酬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探讨。

一、通过增加文章署名的人数进行税收筹划

二、通过将著作改为系列丛书出版进行税收筹划

三、通过利用不同出版单位计税方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四、通过利用作品加印和再版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上述方法也可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税收筹划,如将著作改为系列丛书出版税款金额仍较大时,还可采用增加署名人数的方式进行筹划;再版和增加署名人数的方式也可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筹划。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3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