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再担保机制初探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在我国是个新兴行业,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再担保作为信用担保体系的一种风险分散方式,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它对于规范担保行为,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对再担保在我国的适用性以及实施方式等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个人看法。
一、再担保体系的作用
再担保机制对政府部门、银行部门、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同时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政府部门来讲:政府作为再担保机构的主体,可以达到以下目的:第一,以经济手段规范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为。第二,以公开投标方式帮助政府公开、透明地实施扶持政策。第三,再担保过程中引入市场运作可以帮助政府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银行来讲:再担保机制以分担风险方式帮助其扩大放款规模,增加收益。
(三)对担保机构来讲:再担保机制可以起到以下积极作用:第一,以强化保证方式帮助其提升信用放大能力(放大倍数)。第二,以风险分担方式帮助其减轻保证责任压力。第三,以信息共享方式增进其与协作银行的合作(银担合作)。
(四)对被担保企业来讲:它们是再担保机制的最终受益者。引入再担保机制可以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扶持其发展。
二、我国再担保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逐步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其基本形式各不相同,各具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江西模式——清晰的两层信用体系模式。
(二)深圳模式——互助担保模式。
(三)上海模式——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三、对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的几点建议
我国省市众多,各省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很难建立全国统一的再担保模式。因此,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以及各地建立再担保体系的经验,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看,我国在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建立层次清晰的信用体系,包括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二)明确再担保的对象。
(三)根据各省市不同情况,选择采用不同的再担保方式。
(四)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库。
(五)建立健全再担保适用的法律及法律环境。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3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