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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调整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规定存在许多差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笔者现按照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纳税调整事项作一介绍。

一、 资产类项目

(一) 折旧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二)各项准备金。

二、 负债类项目

(一)应付利息。

(二)长期未付的应付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权益类项目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一)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

(二) 企业接受捐赠。

四、收入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折扣销售与折让。

(三)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五)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返后退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分段扣除,2006年7月1日以前一般执行财政部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具体可执行省级政府在财政部规定范围内本省标准,2006年7月1日以后执行财税[2006]126号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1 600元,计算公式为:

企业全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调增纳税所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可建立工资储备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业务招待费。

(四)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五)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六)预提费用。

(七)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

六、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

八、关联企业交易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2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