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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的国际做法 及借鉴

避税与反避税,在西方国家已成为税收工作的热点。美、英、德等国不仅有着完备严密的税收立法,而且有一套以现代化手段装备起来的具有较高工作效率的税收机构,为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所采用的基本的和某些特殊措施,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但在我国,对反避税的研究却较少。本文试对美、英、德三国(以下简称为西方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作一比较,并对我国的反避税措施进行探讨。

一、反避税的国际做法

(一)纳税义务。为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掌握与纳税人有关的涉及纳税业务的经营情况,西方国家都在其税收立法中,特别规定了纳税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或政府报告的义务。美国财政部设计了多种表格,有关纳税人必须依法填报:第一,针对外国人控股公司中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第957号和958号表格。纳税人必须在表格中,详细说明营业的性质和全部股票种类,以及总所得和扣除项目;第二,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第2952号表格;第三,针对创建或转让某些外国信托的第3520号表格;第四,用于申报关于外国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财务账户的情况的第4683号表格;第五,针对通货或货币证券的国际交易所设计的第4790号表格。而英国1970年的所得税和公司税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将境内居住的法人住所迁移到国外,或将国内资产转移到由其支配的外国法人之下,必须由财政部事先同意。否则,按规定将受到责令该纳税人向英国政府纳税和刑法中附加条款的制裁两种惩罚。

(二)税制建设。在防范避税的活动中,西方国家为不断完善其税收制度,竞相立法,以规范反避税措施。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第482节和F分部、德国于1972年颁布的“在国际关系中保证税收质量平等和改善关于外国投资课税竞争状况的法令”(即通常称作的“涉外税法”)、英国1972年税收法令中第482节和第478节都是针对反避税制定的专门条款。其主要措施有: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1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