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零售企业促销方式会计与税收思考

提要:商业零售企业为了吸引顾客,扩大销售,采用了各种各样的创新促销方式,最为常见的包括“打折销售”、“实物赠送”、“赠券”等。由于这些促销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销售的特点,如何对其进行恰当的会计和税收处理就成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问题,但目前在实务中对此尚存在争议,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是一种简单、直接的促销方式,在实际中应用最为广泛,其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方法也基本一致,一般不存在争议。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例1:某商业企业在国庆期间销售货物采取打折销售方式,某商品标价500元,打8折销售。假设该企业商品的销售毛利率为40%。

(一)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2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 300

(二)税收处理及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采取打折方式销售货物,其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存在差异,处理方法简洁,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是一种值得推荐的促销方式。只是要注意,税法规定,只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价格,才能在税前扣除。但在实践中,企业一般直接按实际收取货款部分开具发票,这样就不存在折扣金额的问题。

二、实物赠送

实物赠送的形式多样,其会计和税收处理在实践中差异很大,争议也很大。从字面上来看,这似乎是一种赠送行为,因此,经常被税务部门视为“对外捐赠”(或“无偿赠送”),要求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企业财务人员为了规避纳税,往往将赠送转化为销售,但这种转化是否可行以及是否被税务部门认可,则是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最大的困惑和争议所在。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1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