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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准则下对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一些思考

关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第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可见,在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新准则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替代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对旧准则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未作出调整。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由于期限往往超出一年,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符合长期资产和负债的特征,应归属于长期资产和负债,按照国际惯例,在会计处理时,应将长期资产和负债的相关金额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由于采用不同的利率折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一般不等,更准确地说,由于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即使对后者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进行折现也可能与前者不等。所以,新准则在确认租赁资产价值时,实际是在承认了对租赁资产价值折现的前提下使用了谨慎性原则,而在确认长期负债时却未考虑折现,使得同一笔业务借贷方的处理原则不同而出现差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为什么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金额不同?

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一定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新准则未作调整的原因是否出于谨慎性原则才不考虑折现,从而将长期负债多计,但这样也使得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在分摊时,它为什么要计入财务费用呢?)变得难以理解。如果我们按照国际会计准则17号进行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上是因为承租人未来才支付给出租人租金,从而使得未来的费用与其现值出现差额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利息费用,所以国际会计准则17号所用的净额法比新准则所用的总额法更为恰当。现举例进行说明。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9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