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每股收益新准则
一、每股收益计量模式的重要演进:从“摊薄——加权”到“基本——稀释”
目前,每股收益计量采用的是“摊薄——加权”模式,计量依据是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按照相关规定,各公司需计算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两个指标。其中,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净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关于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的计算,前者只要求简单的按照年初普通股股数和年末普通股股数之和除以2的平均数来确定,而后者要求以时间为权数进行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信息,其中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计算的差异不大,基本内涵都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与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的比值,而稀释的每股收益信息则反映了存在具有稀释效应的普通股时每股收益的计算问题,这个改变使每股收益计量模式从“摊薄——加权” 演进为“基本——稀释”模式,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反映了复杂资本结构下的每股收益信息,有利于增强信息的可比性。
二、每股收益计算的国际比较
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对每股收益的规范所具有的代表性,现将新准则与IFRS33进行比较。
(一)基本每股收益。新准则与IFRS33关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思想一致,都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但两者也存在差异:
1.计算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时,IFRS33第13条特别区分了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和累积优先股股利;而新准则并未提及优先股股利问题。
2.在进行加权平均时,IFRS33规定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新准则规定: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8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