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财会处理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对价形式包括支付现金、送股或缩股、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或者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发行权证、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对于非流通股东来说,对价的财务会计处理应与原有投资的财务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方案的财务评析
(一)支付现金。支付现金是最受流通股股东欢迎的股改方案。作为对价的现金可以是非流通股东原有的,也可以是非流通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送现金对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权更为有利,但非流通股股东短期内面临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因此送现金一般可作为辅助性的对价支付方式,适用于具有可观的现金支付能力的上市公司。
(二)送股、缩股或扩股。1.送股是目前上市公司常见的股改方案。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票获得流通权。送股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变,但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要进行相应的调整。送股方案简单明了,可以一次性解决股权流通问题,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存在人为定价的缺陷。2.缩股方案可以通过减少非流通股比例,间接提高上市公司的价值及流通股比例。一般分为单方面注销、股份回购和以股抵债等模式。非流通股缩股后,公司发行在外的总股本减少,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上升,每股股票的内在价值上升,股票价格存在上涨的空间。如果缩股比例恰当,缩股带来的股价的上升可以缓解全流通带来股价下跌的压力。从基本面和股票供求关系角度来看,缩股方案的实施可使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有所改善,有利于股票价格上涨。但缩股程序较为复杂,方案实施时间较长,需要核减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并公告。此外,因没有直接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可能会导致部分流通股东产生没有得到补偿的心理错觉。该方案适用于非流通股比例较高或大股东有减持要求的上市公司。3.扩股是指通过公积金转增、分红等方式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同时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持股数不变,流通股持股数增加。该方案比较简单,投资者容易掌握,适用范围广。主要适用于非流通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存在控制权要求的上市公司,但它对上市公司的支付能力、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有较高的要求。
(三)送权证。
二、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财会处理
(一)对价的财会处理理念
(二)对价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
(三)对价的账会处理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6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