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易发出存货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比较探讨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减少了企业可选择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操纵利润的机会,避免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资产价值偏离市价,并且与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保持一致。新准则和所得税法核算要求趋于相同,减少了纳税调整的处理。但是对于存货视同销售项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等特殊交易存货发出的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存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收入》等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指南进行会计处理。
一、非货币性交易发出存货
(一)会计处理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为存货的一方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及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按照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交易税费再加上支付的补价(或者减收到的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会计利润=发出存货公允价值-发出存货的成本+发出存货已经计提的跌价准备
例: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双方资产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资产性交易,换出存货方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税费+支付的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不确认损益。
(二)税法处理
(三)差异分析
税法和会计处理存在两项差异。一是会计上对一般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需要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税法上并不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按照税法确定的公允价值出售资产计算流转税和所得。二是在会计处理上存货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税法对于减值准备是不予确认的。
二、债务重组换出存货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按照公允价值出售给债权人;二是清偿债务。会计利润=换出存货公允价值-交易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存货的成本+换出资产已经计提减值准备+(或-)清偿债务损益。
例:
(二)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时,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出售存货,再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等值进行抵债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交易所得=换出存货按税法确定的公允价值-交易税费-发出存货按税法确认的账面成本+(-)债务重组的损益。
(三)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处理只是存在已经计提并于当期转销的减值准备这一项差异,根据差异调整减少当期会计利润。
三、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一)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三)差异分析
综上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南对于存货的处理,与税法越来越趋于一致。但是会计对发出存货的处理,是否应当确认收入和成本,是否应当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还应当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笔者认为,应当把特殊发出的存货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存货在企业内部流转,应当按照成本来结转,涉及税金再作相应的处理。如外购自制存货用于发放福利、工资、在建工程等。二是将存货用于本单位以外项目,不论购入还是自产,应当视做销售,确认公允价值确认存货销售收入,并按照账面成本结转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