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务人“用存货抵债”及其影响
一、新旧准则中以存货抵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旧《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在以非现金资产等清偿债务时,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
二、存货抵债账务处理变化产生的影响
(一)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二)对财务报表指标的影响
1.长期偿债比率。
2.资产管理比率。用存货抵债按新准则的规定一方面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减少了资产,大大提高了以收入为分子,资产为分母的资产周转率。从数值上看,企业的资产管理效率似乎也大大提高了。
3.盈利能力比率。
(三)对税收征纳成本的影响
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和损失。在旧准则下,由于不确认收入与结转成本,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进行所得税调整,行政部门也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对纳税申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新准则的实行减少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协调。
三、关于存货抵债涉及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运用财务指标对报表进行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用存货抵债从数据上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业绩,尽管该项业务反映了交易的实质,其结果在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上的反映也更为合理,但此业绩并非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而且按照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严格定义,该业务在表外含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信息,因此,报表使用者在使用这些指标进行财务分析时应剔除其对正常经营的影响。尤其对上市公司,尽管《证券法》等规定,上市公司涉及净利润的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但这部分扣除大都只针对“营业外收入”,并没完全考虑到“营业收入”中所包括的非经常性损益。
(二)编制现金流量表
根据公式,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本期减少额+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预收账款本期增加额+特殊调整业务;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本期减少额+应付票据本期减少额+预付账款本期增加额+存货本期增加额+特殊调整业务。前文已述,用存货偿债不发生现金的流进流出,更不会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产生影响,但新准则在账务处理时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因而在用公式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视同销售涉及的收入与成本作为特殊业务进行调整,否则,不仅虚增企业的营业现金流量,而且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