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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提要: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的会计准则,这对企业的申报纳税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以现行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体系为依据,重点探讨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就视同销售、投资收益、政府补助作一分析。

1.视同销售。

2投资收益。

3.政府补助。

(二)成本费用

1.资产计量。

2.存货计价。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税法中还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税法对企业计提折旧的资产有范围限制。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面,新会计准则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与调整自主权,而税法对这些内容有统一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异会产生相应的纳税调整。

4.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税法对此未作区分。

5.投资房地产。

6.资产减值。存货、资产减值、建造合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对资产减值问题有系统规定。但根据税法,资产减值中除坏账准备外,计提时都需作纳税调整,计提后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有等到资产处置时才能作相应调整。这样会对企业产生长期性的资金影响。这是对企业纳税影响中比较突出的一项。

7.职工薪酬。

8.预计负债。

9.借款费用。

10.租赁费用。

(三)会计调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从企业所得税规定看,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按税法规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会计估计变更,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而从税法要求看,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影响损益,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后还应当作纳税调整。会计差错更正,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除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外,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按照税法规定,如更正差错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有关费用可以扣除,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纳税人补提、补摊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税法规定,该类事项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影响损益,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则应调整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二、建议

一是广泛开展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学习。。

二是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在保证财政收入和税收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一些税收政策,凡是能够同会计政策保持一致的,尽可能与之保持统一,即使不能保持一致的,也要尽量调整,使之有利于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