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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粮食企业的商品损耗、损失、溢余的会计核算

国有粮食企业在经营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业务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形成了粮食的自然减量,有时还会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原因的影响而发生损失。为了保证账实相符,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各个业务环节的验质检斤和库存粮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发生的损耗、损失或溢余,应分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在此,笔者谈谈商品损耗、损失、溢余的会计核算。

一、商品损耗的核算

按发生的不同业务环节,商品损耗分为运输损耗、保管损耗和零星损耗。根据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特点,在此重点阐述保管损耗的核算。

在规定损耗率以内的损耗称为定额损耗;超过定额的商品损耗,称为超定额损耗。定额内的损耗可以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借记“经营费用——商品损耗”科目;超定额损耗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报经批准以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粮油商品”科目。查明确系超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经营费用——商品损耗”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整批入库、整批出库的粮食保管自然损耗按每个独立的存放单位,如一个仓库、一个囤垛、一个货位,全部出清,计算公式如下:

定额保管损耗=入库商品总数量×定额损耗率

实际保管损耗=入库商品总数量-出库商品总数量

超定额保管损耗=实际保管损耗-定额保管损耗

对零星入库和零星出库或整批入库、零星出库的粮食保管自然损耗要经过盘点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定额保管损耗=平均储存量×定额损耗率

实际保管损耗=期初盘存数量+本期入库总数量-本期出库总数量-实际盘存数量

超定额保管损耗=实际保管损耗-定额保管损耗

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储存量一般是按月计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储存量=(保管账卡月初数量+月末数量)÷2

保管损耗的保管期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由保管人员根据保管卡的记录及盘点结果填制。“保管损耗报告单”,报核算单位作为入账依据。

例1:



二、商品损失的核算

商品损失是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商品短缺或毁损的净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价值全部损失;2.商品霉烂、变质等的部分损失; 3.抢救和整理商品所支付的费用。

发生商品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少损失,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查明责任、取得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属于自然灾害或企业本身的责任事故填制“商品损失报告单”,上报核批;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责任的,除上报外还应即时索赔。

商品损失不属于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开支,不应计入费用。发生商品损失,在未经批准核销以前,应按上月末平均库存单价计算,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粮油商品”科目。应由有关单位、个人及保险公司赔偿的,以及整理收回的残损商品,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因清理发生的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完毕,经批准核销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例2:



三、商品溢余的核算

在保管环节计算商品溢余应以每个独立的货位(仓、囤)出清或盘点时计算。发生商品溢余,由保管员填制“商品溢余报告单”报财会部门。在会计核算上,未报经批准前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批准后冲抵商品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