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粮食加工企业进项税扣税凭证的思考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其他抵扣凭证中目前没有纳入信息化监控的重要票据,存在着收购凭证数量大、抵扣进项税金额大、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大,企业会计人员对税务机关的一些地方性管理方法意见大等情况,而且,目前也确实存在着凭证开具对象违规、虚假开具、内容填写不齐全等问题。在此笔者以主要农产品之一“小麦”的扣税凭证、扣税率的几次变化为例,提一点建议,供参考。
一、 购进小麦扣除率、税率的变化
从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面粉加工企业购进小麦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及扣除率经历了几次变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列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
2001年底,我国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市场的国际化和商品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显现。我国高成本低品质的小麦面临着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低成本高品质产品的竞争压力。作为应对措施之一,财税[2002]12号及10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规定重在提升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进项税扣税凭证方面的优势。
二、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边是管理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抵扣税额小,购货企业有排斥心理;一边是管理没有专用发票严格的普通发票、收购发票,但抵扣税额大,对购货企业有吸引力;如何才能在公平的前提下做好以票控税,又严防虚开发票呢?笔者建议作如下:
(一)尽快采用或推广机制发票,将农业生产者(指农场)、小规模纳税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普通发票和粮食加工企业的收购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机制发票全国联网,允许执行13%的扣除率,这样仍可做到以票控税,且各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公平(在硬件上应该不存在困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于2006年8月停止使用手工发票,实行微机开具)。
(二)充分发挥现有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微机开票全国联网的优势,仍然实行机制发票,只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票计算设计进行改进,在进行价税分离计算时,将税率改为扣除率,像目前棉花那样,以扣除率计算购货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面粉加工企业小麦的采购建议
对企业而言,尽可能多地创造利润是企业的主要目标之一,很明显,面对当前税收政策环境,在同等质量、信用、结算等条件下,面粉加工企业采购小麦应当尽可能多地选择从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麦并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或填制收购发票(而不是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不要其增值税发票,自找农民身份证复印件开具收购发票。),这样能够降低小麦采购成本,避免涉税风险